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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附: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实施说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1995]44号)的精神,为了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制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
第一章 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将现行住房的实物分配制度改为货币分配制度,通过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住房补助金”、实行购房抵押贷款办法,增强干部职工购房、租房的能力,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第二条
本试行方案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属市编委下达编制并由市财政供给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差额预算单位)的在编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1998年1月1日后进入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领取住房补助金,所在单位不再分配福利性住房,如单位提供周转房暂住的,按成本租金计租。
㈡1998年1月1日前进入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可选择继续按市现行房改政策购房、租房,但不能领取住房补助金;也可选择领取住房补助金(开始领取的年度由本人选择),从领取之月起,可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核定的房价购买现租用的公有住房,或退出现租用的公有住房另行购买商品房。在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成本租金交纳租金(租用集体宿舍的租金标准由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
㈢已购买公有住房的人员(包括已婚子女或父母与户主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后购房的各方),不能领取住房补助金。
㈣自住自有私房的人员,如单位没有分配住房,也没有享受单位发放的私房改建、大修或建房补助费的,可领取住房补助金,具体由单位审定。
第三条
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了住房补助金的,夫妇双方一律不能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按房改标准租金租房。
第二章 住房补助金的发放办法
第四条
首年住房补助金发放的标准:科级以下人员400元、科级500元、处级600元、厅级7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
第五条
住房补助金发放期限为15年,每年1月为干部职工领取住房补助金的开始月和标准递增调整月。
第六条
住房补助金每月按干部职工所任职级标准发放,由单位划入在市建行开设的干部职工个人“住房补助金存款专户”管理,干部职工在购房、租房时经单位批准可以提取使用。
第七条
干部职工须具3年以上工龄,方可领取住房补助金。
第八条
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助金期间如职级变动,从变动之月起,按新任职级的标准发给住房补助金。
第九条
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助金期间,如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从离开当月起停发住房补助金。
第十条
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助金期间,如因病或意外死亡的,从病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助金。
第十一条
已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处级标准、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科级标准发放住房补助金。
第十二条
领取住房补助金的人员,在购买商品房时,如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且未领满7年的住房补助金的,可提前按当月标准一次性领满7年的住房补助金(扣除已领取部分),一次性领取部分不计算递增,以后可继续逐月领取住房补助金8年。执行此条规定的人员,如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其领取的住房补助金累计超过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期应领取的金额,超领部分应退回。
第十三条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选择领取住房补助金的人员,如退休时未领足15年住房补助金的,退休后可继续按月领取,直至满15年止。
第十四条
1998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军队转业进入市直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执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如仍未解决住房的,由单位酌情解决住房。
第三章 住房补助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全额预算单位发放住房补助金,由财政拨款解决;差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按负担比例拨款,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每年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助金的发放,经市人事、房改部门审查后,由市财政部门核准拨款。
第四章 购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十八条
领取住房补助金的干部职工,在购买商品房时,可按以下类别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㈠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市建行申请公积金户住房抵押贷款;
㈡如购买市政府安居工程的房屋,除可按本条一款申请贷款外,还可向市建行申请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合计的最高限额为房价的七成;
㈢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可按本条一款申请贷款外,还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试行方案。
第二十条
本试行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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