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房改办关于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执行房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8/07/01【颁布单位】佛府办[1998]085号

转发市房改办关于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执行房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我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执行房改政策的问题,提出若干意见:

  一、下岗、失业人员,应指因企业破产、经济裁员或经营不景气而导致下岗、失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控股企业职工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允许他们继续租用,租金标准统一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政策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房屋产权单位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下岗、失业人员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根据市政府房改政策规定,产权归个人所有,原产权单位不得要求收回住房;但属自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辞退的除外。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要求按市房改政策购买现租用公有住房的,如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作在职职工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

  ㈠由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证明,说明该职工离场的原因、情况,是属于本意见所指的下岗、失业人员;

  ㈡由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该人员未有正式工作、没有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私营企业工作;

  ㈢能够提供本人失业证。

  下岗、失业人员如已再就业,其购买公有住房应按市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执行。

佛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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