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出售与房改房配套的单车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05/27【颁布单位】佛府[2002]25号

关于出售与房改房配套的单车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活跃房改房的上市交易,现就房改房配套单车房的出售价格及土地出让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后,与住宅配套的单车房未向住户出售的,产权单位可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或者不低于1999年房改成本价(框架结构1072元/平方米、砖混捣制964.80元/平方米、砖混预制868.3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在此范围内的具体售价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如以不低于1999年房改成本价格出售的,在具体估价上只考虑结构、成新因素,其他的优惠不作计算。

    本文下发前已按评估价格出售的与房改房配套的单车房,由产权单位按上述原则,重新定价,已收的售房款多退少不补。

  二、企业出售与房改房配套的单车房收回的资金不再入单位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与房改房配套的单车房收回的资金扣除卖方应交税费后转入单位住房基金。

  三、出售与房改房配套的单车房免收土地出让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本文下发前已收取的此类单车房的土地出让金不退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请将本通知传达至下属各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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