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实施日期】1997/01/01【颁布单位】佛府[1996]112号

佛山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完善和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1995]44号),以及上级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任务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建立城市三级住房基金(政府、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加强城市住房基金的管理,实现城市住房基金的良性循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逐步调整住房租金水平;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积极支持城市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展政策性购房抵押贷款,提高城镇干部职工解决自住房屋的能力。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本市市区(含城区、石湾区,下同)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含全民和集体企业、各类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下同)、外地驻我市区的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中有本市区城镇户口的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下同),座落在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建立政策性购房抵押贷款制度,逐步提高干部职工购房、修房的能力。本方案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在职干部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干部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干部职工个人工资和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和干部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干部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算退还干部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筹集、管理和使用,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房改部门不予办理申请出售公有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基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办理住房建设用地、住房报建及购买商品住房审批手续,均须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方予办理。

第三章 住房面积标准

第八条 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统一按省规定执行:

一般干部职工每户最高不超过75平方米建筑面积;

科级干部每户最高不超过85平方米建筑面积;

处级干部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厅级干部每户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企业管理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经市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按任命的职务核定住房面积标准;实行浮动定级的,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企业浮动定级办法执行;未实行浮动定级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级别核定住房面积标准。

第九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凡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享受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面积标准;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享受每户最高不超过8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面积标准。

第四章 公有住房租金

第十条 按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租金改革。根据上级租金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干部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采取“少提不补,多提少补”的办法,逐年调整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

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租金标准按上年度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1995年度为3%,以后每年度递增2%,到2000年原则上应达到干部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总额的15%。

每年度的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二条 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房屋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等因素按质论租,对超面积标准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

成本租金由折旧、维修费、投资利息、管理费、房产税五项因素组成。每年度的成本租金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社会救济的鳏、寡、孤、独老人,不列入改革的范围,仍然按住房制度改革前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可适当减免房租。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 房租与住房补贴(包括配偶的住房补贴)相抵后还增支的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可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可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可减免50%。

对承租人在196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具有20年以上工龄;或工龄男的达35年以上、女的达30年以上;或人均收入低于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线的,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房租与住房补贴(包括配偶的住房补贴)相抵后还增支的部分,可减免30%。

第五章 公有住房出售

第十四条 在市区范围的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符合条件的在职干部职工出售。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应以自愿为原则。每户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一套公有住房。

经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可享受在职干部职工的同等待遇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

具有25年以上工龄经批准出境定居且单位已分配了住房并一直租用的人员,可享受在职干部职工的同等待遇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组成;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市场价(按市场平均价核定)。按成本价、市场价出售的房屋,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予以注明。

公有住房的售价要根据住房的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等因素进行调整。以后每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市场价以及年工龄折扣额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售房价格实施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以下折扣:

成新折扣。按售房当年成本价计算,每年成新折扣率为2%,但使用年限超过 30年的,以30年计算。

工龄折扣。按购房夫妇双方的工龄之和计算,工龄折扣额按省规定的计算公式每年度测算公布。各类人员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住房折扣。住户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给予5%折扣,到2000年取消。

付款折扣。对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在扣除成新、工龄、现住房折扣后,按实际售价款的20%给予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期不得低于实际售价款的30%,每多付10%可给予2%的折扣,分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只享有成新折扣和付款折扣。

第十七条 为稳定干部职工队伍,干部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服务协议,如违反协议,按法律程序解决。

按我市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凡未与单位签订劳动服务协议,属自行离职、辞职的,要将购买的公有住房退回给原产权单位或改为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使用、继承、抵押、赠与,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5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出售给原产权单位。

第十九条 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方案的衔接工作。

已按我市原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可维持省原对购买公有住房后的产权规定: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和继承,5年之后允许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归原产劝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5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出售给原产权单位。

购房人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及利息,享有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

第二十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 [1988]148号)和《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房改字[1989]07号)的规定,按房改政策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免交营业税,干部职工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的契税,购房后自住的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六章 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拟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权属清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设立专职的住房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自有住房的管理业务,与租户建立租赁关系,健全对房屋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房改中不得自定房价出售公有住房和自定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规定调整住房租金、发放住房补贴和出售公有住房,须报市房改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基金专户,把收缴的租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等全额存入住房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住房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应与市房改部门协商后联合下发。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在核定超标准装修、住房建筑面积、租金、住房补贴、减免租金额、售价、工龄以及使用住房基金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准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买公有住房。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市房改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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