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关于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存量房交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本通知所称存量房交易,是指自然人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买卖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前应取得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
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是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获得操作授权,取得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操作密钥才能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密钥分为单位密钥和个人密钥。
单位密钥主要用于管理本单位人员个人密钥;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个人,其个人密钥权限为: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委托房屋产权信息、签订存量房出售委托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市房产管理局授予的其他权限;
取得其他房地产经纪从业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其个人密钥权限为: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委托房屋产权信息,以及市房产管理局授予的其他权限。
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密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密钥操作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市房产管理局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密钥操作期限自动续期一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应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出售委托合同,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及时发布委托出售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物理和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出售经纪委托。
五、存量房出售委托合同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更新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信息。
六、交易当事人对存量房买卖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七、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变更或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八、产权人和购房者自行达成交易的,由专设窗口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服务,并传递交易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一律不得通过该专设窗口办理。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存量房出售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信息应真实准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各项操作规程。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可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十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定期汇总全市房地产交易信息,市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十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参照本通知,逐步推行存量房网上交易。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