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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成都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8/01/01【颁发文号】成人办发〔2007〕221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房产管理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力资源强国,建立健全房地产业从业人员职业评价体系,本着充分尊重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原则,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房地产业从业人员现状,我们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暂行办法
     2.成都市房地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发目录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成都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专业技术水平考评和房地产业职业评价体系,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能力,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人才队伍建设和房地产业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的申请、考试、入库、激励与惩戒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制度。从业人员自愿申请参加考评,取得专业技术水平考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水平证书)并经登载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通过专业人才市场进行人才交流,并根据业绩信用情况予以推荐公布,供社会选择使用。
  第四条 专业技术水平证书的取得,采取自愿报考原则,根据报考者岗位类别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 本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项目,以市人事、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并适时调整的《成都市房地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础。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的培训、入库、信用评价、人才评估、行业推介发布等;市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的考试、指导、监督等。
  各区(市)县人事、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专业技术水平考评是指从业人员经岗位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证书,经登载纳入人才库中予以管理的行为。
  专业技术水平证书是持证者具有相应岗位工作技能素质与水平的证明。
  第八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考评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自愿被纳入人才库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水平证书记载和信用记录。
  第九条 专业技术水平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由市人事、房产管理部门联合颁发。
  第十条 报考专业技术水平证书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岗位分别设立,具体规定如下:
初级: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房地产业相关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者均可报考。
  中级:取得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证书,在相应岗位连续从业满二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可报考。
  高级:取得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证书,在相应岗位连续从业满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可报考。
  第十一条 表现优秀且工作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报考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证书条件;在房地产行业内有重要影响,为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报考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证书条件。
  放宽报考条件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完善培训制度,依法做好房地产业从业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和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的继续教育工作。
  《目录》中所列岗位从业人员,已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取得了从业资格的,应书面告知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纳入人才库中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房地产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制度。对于专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行业薪资水平等房地产业人力资源信息进行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 进入人才库中的人员,从业时应当挂牌上岗、亮证服务,并接受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服务对象等的监督。
  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人才发展规划,聘用工作人员以及在确定晋升时需按照本办法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目录》对应岗位的专业技术水平证书。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建立房地产从业人员职业记录信息库,记录从业人员持证、登载、任职、业绩、信用、继续教育等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公示,供社会各界查询、监督、选用。
  第十六条 对人才库中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可给予以下奖励:
  1. 在相关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或定期公示、表彰;
  2. 推荐参加房地产相关经营服务活动;
  3. 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和机会;
  4. 推荐参加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5. 在争取项目、竞标摘牌、市场准入、资质升级、经营增
  项等方面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6. 政策规定许可的其它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人才库中的从业人员及其单位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市人事、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并纳入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向社会公布:
  1.涂改、借用、冒用、伪造、出租、出借、转让专业技术水平证书的;
  2.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房产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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