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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4/19【颁布单位】 成价费[2005]59号【失效日期】 |
|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于2004年9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现将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到区(市)县物价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4、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备案时间: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到物业所在区(市)县物价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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