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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
【实施日期】2005/11/01【颁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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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建设快速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概念)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原则) 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建设任务) 市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建设任务)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建设任务) 第八条(入库项目标准) 全市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入库管理,形成“全市项目库”。经甄别、筛选后,形成“市级项目库”,包括市级在建项目库、市级储备项目库和市级招商项目库等。进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入库项目的使用) 第十条(市发展计划部门的使用任务) 市发展计划部门总体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行业归口部门的使用任务) 第十二条(市级综合保障部门的使用任务) 建设、国土、规划、环保、交通、市政公用、房管、公安、电业等市级综合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本系统,做好项目的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工作部门的使用任务) 外经、经合等招商引资工作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管理:http;//www.law110.com 第十四条(市统计部门的使用任务) 第十五条(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的使用任务)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共同维护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可靠的权限分配体系,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系统运行和各单位应用情况。 第十七条(信息共享的要求)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尽可能利用本系统实现各自项目管理功能,实现信息共享。原则上不再建设类似的项目信息系统,以免造成建设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十八条(信息及时性要求) 第十九条(制定工作程序和制度)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应制定关于使用系统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承担系统运行的单位及人员,并相对固定。人员变化情况应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纳入目标考核)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参与系统建设、系统应用与维护情况将纳入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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