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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4/07/15【颁布单位】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和需要,规范“公寓”建设管理行为,特制定《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04年5月28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公寓”特指不能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其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

二、为避免产生岐义,在规划、国土、房管的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的各项证照中不出现“公寓”一词,统一表述为“配套生活用房”。

三、在居住用地上的所有住宅建筑,以及因用地兼容性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建筑,均执行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范,国土和房管部门在进行产权登记时亦按住宅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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