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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
【实施日期】2004/06/30【颁布单位】 成办发〔2004〕119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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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筑规划管理的规定,为在工业集中发展中有序、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成果中,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一般情况下分类于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不再细分。 二、在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工业用地强制性规划指标为: (一)建筑容积率 1—2层:≥0.5(控制下限值) (二)建筑密度:≥30%(控制下限值); (三)飞机场净空限制高度; (四)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五)建筑后退道红、绿线等各种城市规划色线的距离为5米; 三、绿地率不做强制性要求。 四、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定: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应满足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五、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六、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七、位于特殊地区的工业项目,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 八、本规定适用于3681KM以内城市规划划定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工业项目管理(3681KM以外的工业项目管理参照执行),工业项目内建筑工程包括:直接生产建筑、必须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九、各区(市)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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