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3/16【颁布单位】成房发[2004]6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就我市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公布如下:

   一、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地区标准

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

新都

温江

双流

郫县

都江堰

崇州

彭州

大邑

金堂

蒲江

邛崃

新津

/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00

550

550

550

550

500

500

  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物价局收费处联系。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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