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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常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7/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常建〔2007〕142号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现就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9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6万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拆迁 补偿 标准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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