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1988-10-10【颁布单位】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61号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10月10日〔88〕财农税字第6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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