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1994-01-22【颁布单位】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号

(已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22日(94)财农税字第2号)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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