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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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附加险种,凡投保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均可对用于该工程施工用机器和设备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施工用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洪水、暴风、龙卷风、暴雨、地震、海啸、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
(三)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 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
(五) 碰撞、倾覆;
(六) 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水箱、水管自然爆裂;
(三)保险机器设备的机械性或电器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冷却剂等直接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四) 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毁损或灭失,但与机器设备本体同时所受的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
(五) 燃料、触媒、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毁损或灭失;
(六) 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汽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雇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保险机器设备的暇疵、缺陷或其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八) 机器设备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的毁损或灭失;
(九) 任何维护或保养费用;
(十)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或附带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 保险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一) 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应以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作为保险金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厂牌、同型号、同性能、同负载的或相类似的新机器、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二) 投保本保险的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必须在清单上列明名称、型号、类别、金额。
四、赔偿处理
(一) 对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人享有选择是否接受受损保险机器设备残余部分的权利。若保险人不接受受损机器设备残余部分,则按照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赔偿;
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 发生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以不超过受损的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时,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五) 赔偿损失后,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恢复所减少的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其他事项
(一) 本条款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或以明细表的约定为准。
(二) 本条款隶属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为该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条款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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