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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附加险种。凡投保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三)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等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洪水、暴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海啸、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保险单主险项下或施工机器设备保险项下或本应在这两项保险项下予以负责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物质损失和责任;
3、 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 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 建设单位、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的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5) 渗漏、污染或玷污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6) 罚款、处罚、违约金及违约造成其他人的损失、惩罚性的损失、违反或不履行工程合约引起的任何损失。
(四)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二)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三)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四、其他事项
本条款隶属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为该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条款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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