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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批复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8/30【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请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房屋 契税 批复 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房屋 契税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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