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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请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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