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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实施日期】2006/06/29【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契税 征收 批复

抄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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