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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发〔2007〕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登记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物权观念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尤其是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生效原则,明确了登记赔偿责任等。《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增强物权观念,切实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登记相关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土地登记质量。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土地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赋予了土地登记簿明确的法律效力。从10月1日起,各地必须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簿,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卡的填写。无论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登记等,都应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记载登记顺序号、登记日期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 三、健全土地登记有关制度 《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尤其是地籍管理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各地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物权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物权法》实施前建立有关制度的准备工作。一是建立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新型土地登记类型。二是明确土地登记机构的职责,根据《物权法》规定,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还要建立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等制度,健全完善土地登记质量保证体系。三是完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研究制定宗地地籍调查程序、方法、成果资料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要求,不断提高对权属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能力。四是按照《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建立相应供地制度,完善相应登记办法,统一地籍编号体系。五是根据《物权法》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结合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数字地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现有土地登记资料的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查询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各地要以《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和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开展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步伐,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摸清具体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定相应措施,完善已有登记宗地信息。同时,必须从制度上建立完善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地籍数据库的现势性,以夯实土地登记基础,确保土地登记质量。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金土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物权法》对土地登记机构职责、土地登记簿法律效力、土地登记程序和类型等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在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厅决定从2007年9月起至2007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簿建立情况;(2)土地登记机构建设情况;(3)依法确权登记情况;(4)土地登记程序执行情况;(5)土地登记资料完整性情况;(6)土地登记表格使用及填写情况;(7)土地登记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检查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整改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抓好自查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土地登记资料,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严格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在市、县(市、区)自查基础上,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土地登记规范化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厅地籍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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