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浙土资厅函〔2007〕515号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没收建筑物或违法所得是否应当需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请示》(苍土资〔2007〕215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并未明确列入法定听证范畴,但也未将其排除在听证范围外。 鉴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数额及非法财物的价值各不相同、差异较大、情况复杂,为妥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可以参照浙府法发〔1997〕40号《关于确定水产等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中确定的标准,对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及较大价值的非法财物拟处没收的行政处罚的,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七年九月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