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7/05【颁发文号】浙水河[2007]17号【失效日期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浙ICP备05044035号关于本站请您留言律师服务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