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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要求解决嵊州市集体使用土地(企业用地)转出让问题的请示》(嵊土资〔2007〕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 1号)、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 50号)精神,自2006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2006年9月6日以前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已建成使用的集体企业,鉴于其在2006年9月6日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06年9月6日以后因土地所有权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性质发生变化的,不得参照国有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政策,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按法定标准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情况下,按出让当时、当地、同一地段、同种用途宗地的市场评估价足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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