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请示》(温土资〔2004〕16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的规定精神,我厅认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条件限制,依据并不充分,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受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同时告知抵押权人要处分抵押标的物时,必须达到开发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总额25%的条件。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