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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实施日期】2006/07/3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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