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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补充通知

【实施日期】2005/09/14【颁布单位】 浙土资发[2005]69号 【失效日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有效地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切实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申请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均采取先盘后用的方式,即先申请办理盘活农转用指标审批手续,后再重新申报项目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

二、建立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帐册,凭帐册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

三、在办结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批准手续时,核发帐册,注册登记指标。

四、申报盘活转而未供农转用指标时,应附具省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除须增加盘活指标台帐外,其他所需资料与正常建设用地项目的报批要求相同。
以上规定与《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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