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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9/15【颁布单位】 建建发〔2005〕203号【失效日期】 |
|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和“三类人员”分别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通过了安全生产考核。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当地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复查,对一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三类人员”按规定采取了暂扣、收回、吊销证书等处罚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但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执法不严、时间延缓、程序不规范以及惩处、教育相关人员不及时的现象,影响了两项许可工作的时效性,达不到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的目的。为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就是要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也是提高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的有效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两项许可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严格管理。 二、对至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要积极整改、完善条件、及时申请。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各司其职、及时审查、统一申领,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工作的审查和监管。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一)严格审查。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严格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证。 (二)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参加投标,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已经承接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未取得考核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工作岗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严格监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通过考核的“三类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不符合考核规定的“三类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可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30天的建议,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我厅。 四、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三类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结论。涉及总分包单位的工程,对该项目总包单位和各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涉及到的“三类人员”都要进行复查。复查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写明符合要求结论;若发现有不符合的,还应提出对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建议。 http;//www.law110.com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复查情况、处罚建议及相关取证材料上报我厅。 五、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有关企业按照建设部13号令第11条规定处罚;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知情不报的,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参加投标,已经承接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需恢复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施工企业,应在期满前7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领回证书。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证书的暂扣、收回日期自我厅收到证书并发出暂扣凭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省外企业或中央企业的监管,统计上报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外企业或中央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应逐级报送相关有权管辖的机关,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九、我厅将建立信息库,定期通过浙江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和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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