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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贯彻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9/12/27【颁布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 【失效日期】

 

浙江省建设厅贯彻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杭州、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9〕254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号令)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属于“同体监理”的范畴。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二、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6号令,设计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监理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是监理公司在职人员。

附:建设〔1999〕254号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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