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2/20【颁布单位】 浙土资发[2003]20号 【失效日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4号)以及我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

1、各地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应坚决制止。

2、允许对现有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通过土地平整,水系配套等工程开发成耕地,并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

3、各类土地开发用地必须依法履行审查报批手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按以下权限报批: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报国务院批准;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 张东伟律师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按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报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报市、县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由各市、县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操作方法。

请各市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县(市、区)。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