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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制度运作的补充意见 |
【实施日期】2003/09/11【颁布单位】 浙土资发[2003]86号【失效日期】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46号)精神,确保该项制度健康有序运作,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省统筹制度运作方式 省统筹制度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制度在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和服务基层原则的基础上,实行量入为出、优先保证急需、同价进出方式运作。 二、节余折抵指标的调出 (一)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折抵指标”)有节余的地方,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当地所持有的折抵指标调剂给省统筹专户。 (二)调剂给省统筹专户的方式可以是协议方式,也可以是寄存托管方式,具体由调出方自主择定。 (三)调出时间与次数不限,但调出方原则上当年度内不再申请调回。 三、调入折抵指标的核准 (一)准许调入的地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l、当年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并已达到规定要求; 2、已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和村庄整治; 3、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贯彻落实己达到规定要求; 4、无部、省正在督查的重大信访和违法用地案件(已结案除外); 5、供地速度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达到考核标准; 6、用地项目业已落实(立项部门已批准立项或利用民间资金的已登记),且属每亩投资在人民币100万元(外币折合l0万美元)以上的非房地产与旅游项目的急需用地; 7、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8、建设项目用地在城区及所辖乡镇或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建设规划范围内; 9、《农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账册》上指标(含按规定可用启动指标)确无积存或不足以解决上述项目用地所需; 10、当年申请调入折抵指标总量不超过省定限额。 (二)具备调入条件又急需使用折抵指标的地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书面申请。 (三)书面申请的具体要求: l、当年有效; 2、提交截止时间l0月31日(遇双休日顺延); 3、有调入数量和愿意接受的最高单位回收成本标的,及与调入条件相对应的申请理由等内容; 4、附当地<农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账册>指标节余情况和急需使用指标的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等复印件; 5、同级政府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有明确的书面认同意见。 (四)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是否准许调入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还应到实地核查。情况较复杂,经厅领导同意,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 lO个工作日。经核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与要求的,即予核准,否则即予否决。核查结果书面函告申请单位及相关市国土资源局。 四、省统筹指标的使用 (一)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调入的统筹指标,由省统筹专户凭各申请单位实到预付资金数额,与已告知的单位回收成本进行指标核定,并负责实行分户建账登记。 (二)当地汇出预付款项后,即可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根据需要分批分次依法组织农转用、土地征(使)用报批。 (三)需使用省统筹专户指标的农转用、土地征(使)用报批,应独立组件(批次)。 (四)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凭核准调入的函件和预付资金票据(影印件),即视同已拥有折抵指标,予以受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报件。 (五)使用省统筹专户指标的农转用、土地征(使)用报件业经批准后,由省统筹专户负责在各自分户账上按批准实绩进行指标使用登记与核销。 (六)经省统筹专户指标登记的农转用、土地征(使)用报件,即由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发回。 五、资金结算与交割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函告后,即可按函件同意的调剂数量与单位回收成本,将资金作为预付款汇入省统筹专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省统筹专户实行银行可贴现票据结算制,不直接接纳现金。 (三)协议或寄存托管方式成交的,由省统筹专户统一实施结算或代理结算。 (四)年内,每当出现地方指标分户登记账上可使用省统筹指标为零或所剩指标在50亩以下时,省统筹专户即与该地方进行预付款项结算,未使用的核准指标作废,余款退还结清,并相应出具收款凭证。 (五)年末,省统筹专户将按各指标分户登记账上指标使用实绩进行预付款项结算,并相应出具收款凭证;核准的可使用指标有50亩以上的,延用至次年一季度末,届时再行结算;结算时,未使用的核准指标作废,余款退还结清,并相应出具收款凭证。 (六)省统筹专户结算后产生的折抵指标调剂收益按月全额上交省财政专户。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com 六、其它 (一)省统筹制度仅是解决部分应急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辅助手段,各地发展所需的折抵指标,仍需各自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 (二)省统筹专户在资金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则参照省委托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程序与办法执行。 (三)省统筹专户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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