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1/01/01【发布单位】浙政发[2000]2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内涵


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例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具体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按占用耕地面积缴纳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等3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8元;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舟山等6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6元;衢州、丽水等2个市的城区、郊区和萧山、余杭、富阳、鄞县、慈溪、余姚、乐清、苍南、瑞安、桐乡、平湖、海宁、绍兴、上虞、诸暨、义乌、东阳、永康、临海、温岭、玉环等21个县(市)每平方米14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10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

三、征收方法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指标调入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四、建立省级耕地开垦资金


为加快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立省级耕地开垦资金。各市、县(市、区)政府、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包括非农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以及通过易地和委托开发途径补充耕地的建设占用耕地)和本通知规定标准,向省级缴纳20%的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非农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应上缴的省级耕地开垦资金,由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时代收,并按季汇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管理和监督


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及时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结算。
宁波市缴纳的省级耕地开垦资金,仍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耕地开垦费。
各级财政、审计、价格、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收造地费、复垦基金、基本农田保护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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