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实施时间】2002/07/01【发布单位】[2002]函房字144号

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拆迁办公室: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一些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来函询问有关该条例发布之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如何适用的问题。经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意见,现函复如下:
第一、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间在11月2日之前,但拆迁项目内所有的被拆迁入在11月2日前未与折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间在11月2日之前,且有部分被拆迁人在11月2日之前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该拆迁项目原则上适用原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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