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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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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8/30【颁布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业办【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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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以及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应在注册地取得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以下人员必须参加考核: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附件1)和《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明细表》(附件2) (二)相应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1、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聘任证明;2、本人身份证;3、最高学历证书;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1、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2、本人身份证;3、最高学历证书;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本人身份证;2、安全员证或最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技能证书及所在本企业聘任本岗工作经历证明。 申请材料用A4纸按统一格式装订成册,所有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经审查后退回申请企业。 (三)申报人员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申请表、准考证、合格证书各一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统一上报并对本单位三类人员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审查。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准许参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本年度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由市建委统一组织进行,具体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由市建委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筑部统一式样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进行公示。 第六章 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取全市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题主要从建设部制定的题库中分类按比例随机抽取。采用计算机阅卷,参加考核人员的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为合格,合格人员名单及其考核成绩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 第七章 考核合格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经考试取得兼任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三类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变更或从本单位调离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须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的人员,不得在现企业的三类人员岗位任职。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持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二) 变更企业名称的:1、填写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企业三类人员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三) 从本单位调离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1、填写变更申请表;2、原单位调出证明;3、现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4、本人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三类人员遗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并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未办理补正的,按无证进行管理。补证时应携带本单位证明、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施工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伤亡事故和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建委核实,不再考核,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重新考核: (一)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或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通报处罚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形,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三类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发生本条(一)种情形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在当年考核申报期内重新申请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