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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1/28【颁布单位】 津房物〔2005〕33号 【失效日期】 |
| 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招投标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程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网站和《天津日报》或《今晚报》。 二、关于招标受理需提供的要件 三、关于投标受理需提供的要件 四、关于评委的抽取 (一)对抽取评委的监督: 物业管理招标评委的抽取工作应当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议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可以依照《监督抽取评标专家委托书》抽取专家评委并做好记录。 五、关于评标工作 (一)评标原则: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从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评分标准为原则,公正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并遵守评标专家纪律和有关规定。 六、关于合同签订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全部要求。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得再另行提出附加条件影响合同签订。 七、关于招标中心内部制度建设 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业务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物业办备案。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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