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市局鉴定检测中心: 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129号令)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66号令),市局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办法》),已于3月4日颁布施行。现就贯彻落实《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制定实施《鉴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和市政府66号令,依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需要。建设部129号令明确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市政府66号令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部129号令和市政府66号令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单位都要认真按照《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形成市、区县分级负责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体制,为全面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能提供组织和技术保证。 (二)制定实施《鉴定管理办法》是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全面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整体水平的需要。房屋安全鉴定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房屋权属多元化,人民群众安全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给房屋安全鉴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们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鉴定管理办法》的制定既立足于当前,又着眼于长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县房管局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性质、名称、管理体制和应履行的职责;制订了鉴定机构的等级条件、人员、设备配置标准;提出了鉴定机构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禁止行为,以及鉴定结论出现异议的处理方法。《鉴定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和鉴定行为,提高房屋安全鉴定的整体水平,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工作安排 (一)完善、组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区县房管局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完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称统一为“天津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并按照《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红桥房产总公司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称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其鉴定范围仍然延续原与红桥区房管局商定的范围执行。 (二)申请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已具有法人资格的于《鉴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局科技信息处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等相关手续。 (三)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统一使用《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于正式成立之日起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名称为“天津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统一使用《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组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关键在领导。各单位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集中力量,克服困难,严格按照《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的内容,积极做好具体工作。 (二)统筹协调,周密安排。完善、组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贯彻实施《鉴定管理办法》最关键的一项工作,也是2005年房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单位、各级领导都要从促进全局发展、高标准履行管理职责、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筹协调,周密安排,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机构完善、组建工作。 (三)工作到位,保证时间。按照统一部署、分布实施的原则,各单位在抓紧办理机构法人手续期间,要确保现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连续性。具体要求: 1、5月31日前,市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完成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组建工作; 2、5月30日前,各单位在组建完善机构的同时,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符合相应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自6月1日起,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律停止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效;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按照《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由新认定的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完成。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