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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4/18【颁布单位】 津房市〔2005〕147号 【失效日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严格查处无证售房、囤积居奇、炒做房屋等违法、违规及其他以不正当交易方式哄抬房价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查以各种方式变相无证售房。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无证售房活动。凡属发生钱款收受行为,且钱款收受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的,都属于无证售房行为。对无证售房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必须重新申报审批并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填报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包括该项目拟销售时间及申请开通商品房网上销售时间、销售价格浮动上限、销售方式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示。开发企业需要变更销售方案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对外公示,否则不得销售。
  三、批准上市销售的商品房必须全部上网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通过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时,除开发企业自留房屋外,该项目的商品房应当全部上网销售。
  四、开发企业自留期房的,不得在期房销售期间以期房形式上市销售。开发企业需自留期房的,应当在办理网上销售开通前,一次性将自留房屋的楼号、栋号、房号、面积等有关信息报送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上述房屋不得上网销售。需要恢复销售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五、严格禁止开发企业以预定的形式囤积房屋。上网销售的商品房,除处于预定状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确实属于预定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签定预定协议,预定期限不得超过10天。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一套房屋超过三次预定的,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人员将检查预定协议的签定情况,确有上述情况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禁止转让期房。开发企业已销售的商品房,买房人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上市销售。
  七、开发企业不得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哄抬房价或囤积居奇。严格商品房退房程序管理,禁止开发企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哄抬房价或囤积居奇,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中介机构代理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需进行公示。加强存量房屋交易网上管理,存量房屋交易必须实行网上合同打印,凡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成交的,成交价格应在网上进行48小时公示,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赚取房屋交易差价。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王国恒 联系电话:2822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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