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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5/04/06【颁布单位】 津房委[2005] 1 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200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

  按照市政府《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规定,现对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条件的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批准,可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经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三、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不作调整。

  四、经批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可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调整基数和因调整基数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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