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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6/01【颁布单位】 津房市〔2005〕220号【失效日期】 |
|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效禁止一些开发企业以预定的形式囤积房屋,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05年6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网销售的商品房,需要预定的,应当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签定《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通过系统打印协议文本,双方签字盖章。预定期限不得超过10天。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一套房屋超过三次预定的,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人员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定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一、预定商品房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 元,计 (大写)。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 元,计 (大写)。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20%。 三、定金交付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 四、预定时间 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定金处理 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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