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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立法解释的批复 |
【实施日期】2005/06/16【颁布单位】 津政函(2005)65号 【失效日期】 |
| 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立法解释的批复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 (津房管(2005)170号)收悉。经研究,有关条款按以下解释意见执行: 一、《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八条规定“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邻房屋的使用,不得影响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中的“相邻关系人”是指:http;//www.law110.com (一)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办公用房的,为当事人所在门栋同层及以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二)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餐饮、娱乐、洗浴除外)的,为当事人所在门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护栏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护栏设计安装规范进行护栏安装施工,具体护栏设计安装规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中的“护栏设计安装规范”,是指《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DBT29—18—1998)之“98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8J6”中贴窗护栏(一)、贴窗护栏(二)、靠窗护栏(三)的三种形式。 三、《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中的“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是指将商住两用楼的底商出租改为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新用途的经营活动;此款规定中的“相邻关系人”,是指当事人所在门栋及其左右相邻各一门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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