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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5/06/01【颁布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局,各区县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加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订了《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工程,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进市证明”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文件:
1、项目意向委托书;
2、《工程设计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承担该项目之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职业印章(模);
5、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外出证明。
6、该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单》或该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复印件。

第四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必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现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并接受天津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和监督。 http;//www.law110.com

第六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封面应按设计文件出图要求加盖单位印章、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人员印章,并要有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凡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据有关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1995]建规设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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