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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及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答问

实施日期】【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来源:每日新报 发布时间:2007-02-14


从本月起,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市实施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连日来,许多单位及个人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公积金登记及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程序,公积金管理部门就群众普遍关注的9大问题进行了解答。3月底以前,公积金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还将对辖区内的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信,推动单位主动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哪些,针对这些行为将如何行政执法?

  答:用人单位的以下五类行为是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下五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变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 (三)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单位不为录用或者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 (四)职工发生姓名变更,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 (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执法措施?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上五类违法行为,采取以下三种执法措施:

  (一)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一)类、第(三)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二)类、第(四)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五)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单位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答: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及职工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

  答:新设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单位经办人应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已办理缴存登记对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 30日内,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单位应自何时起如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 30日内为新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时,需填写《个人缴存登记表》,连同按月汇缴业务资料一并报送管理部或分中心,管理部或分中心当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

  6.单位哪些信息变更时需办理账户信息变更登记?

  答: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7.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如何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

  答: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以下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当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将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签章的《个人变更登记表》一份及职工身份证原件退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

  8.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应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答: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解散等终止行为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主体终止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9.已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个人账户的单位还需重新办理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吗?

  答: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于 2007年办理年度检验的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本、纸介质副本及磁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于 2007年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及缴存情况确认时办理重新缴存登记。(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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