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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延期使用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2/01【颁布单位】津国土房改〔2005〕255号 【失效日期】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近期,部分拆迁群众集中反映因等待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所持《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已经或即将到期,希望延长《购房证明》有效期以便有足够时间选择合适住房。
  鉴于今年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在年底可全部上市销售,为使更多拆迁居民购买到合适住房,经研究,对各区房管局已开具的在2006年3月31日前到期的《购房证明》,将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各区房管局对申请《购房证明》延期的拆迁家庭,在其《购房证明》原件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06年3月31日”,并将其登记备查。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验证后办理售房手续。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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