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严肃查处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省交通厅直属有关单位:
自我省公路建设施工招标全面推行最低评标价法以来,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自2005年以来,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以及施工中的借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按照《四川省进一步治理整顿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严肃查处串标、围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治理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观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串标、围标行为
(一)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进行资格预审
各地、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正2006)214号)的有关要求,在公路建设招标资格预审中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各个招标合伺段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设上限,以鼓励充分竞争,尽可能扩大竞争范围,减少串标、围标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缩短招投标时间和防止串标,鼓励不搞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
(二)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
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资质标准和业绩标准,只要符合资质允许承包工程范围并具有相应业绩的,原则上应当允许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确需提高资质标准和业绩标准的,需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资格评审的业绩、人员标准和企业的财务标准要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各合同段业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招标合同工程规模的5倍。人员职称、业绩标准以及企业财务要求应具有市场普遍性,符合多数潜在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不得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三)投标申报的主要人员若非本单位人员一律按借牌投标处理
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指资格后审)中,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计量支付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备选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备选人员均须为本单位人员,否则一律按借牌投标处理,不得通过资格评审。本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所在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为其向法定机构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条款须在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用醒目字体注明。
(四)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帐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采取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更不得开标。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退回原帐户。
(五)打击弃标、串标、围标行为
对于中标后弃标的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要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施工阶段发观其系通过串标、围标取得承包合同的,要依法解除其承包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金。
二、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一)未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的关键人员更换视为借牌施工
合同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计量支付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建设单位(或业主)书面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原则上只能在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应备选人员中进行更换,否则视为借牌施工,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律实行压证施工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施工企业必须将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证书)交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暂管,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凡未将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交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暂管的,不得授予其合同。
(三)专业分包的工程数量必须严格限制
承包人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不得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以总承包合同总价为基准计算)。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专业分包人—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单价低于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的相应合同单价97%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四)防止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实施转包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以专业工程分包的名义实施分包的,或者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均认定为转包行为。
(五)严格规范劳务作业分包
劳务分包人应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由劳务分包人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技术和组织管理、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劳务作业分包,认定为专业工程分包行为。
(六)禁止二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人不得再次实施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否则:均认定为违法分包。
(七)加强对承包人资金的监管
建设单位(或业主)要加强对承包人资金拨付的审查,凡未拨入承包人基本帐户或承包人项目部基本帐户的拨款申请,一律不予同意。要通过银行加强对项目部基本帐户资金流向的监管,省属重点公路项目施工企业项目部基本帐户单次外拨资金额度超过20万元的,应经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字认可,地方公路项目施工企业项目部基本帐户单次外拨资金额度超过5万元的,应经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字认可。
严禁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
为保证民工工资支付,在确属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或业主)可直接从施工企业计量支付款或履约观金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偿还民工工资。
(八)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检查,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强化对不良信誉从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从业单位的信誉管理,凡具有串标、围标、无故弃标、借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其有关事实及处理建议报省交通厅和省招监办。省交通厅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不良信誉从业单位名单和处理意见及时在省交通厅网站(www.scjt.gov.en)进行通报,通报分为长期通报和一次性通报。
在省政府出台统一的招投标信用制度之前,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长期通报的单位,在通报期内,当地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不得对其授予合同。由省交通厅长期通报的单位,在通报期内,全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不得对其授予合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