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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1/01【颁布单位】 川发改政策〔2005〕500号 【失效日期】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投资安全,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用《代理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合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规范文本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的规定,使用《代理合同》时除填写和选择部分外,不得对《代理合同》作任何删减和修改。

三、《代理合同》未尽事宜,应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四、《代理合同》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五、《代理合同》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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