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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12/26【颁布单位】 川建发[2005]226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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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已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省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权限。建设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建设厅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对申报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升级进行审核;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临时资质已不合法,持有该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按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由市、州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初审,并报省建设厅重新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2005年12月1日起,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房地产估价机构临时资质。省建设厅在核定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时,设一年的暂定期。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具体规定按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对持有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机构临时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及资质许可申请材料执行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出资额及所持股份不得低于60%,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调整。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标准。以注册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凭证为准,并且年龄暂确定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限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其设立条件及备案监管执行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凡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到我省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职人员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加盖注册印章和申报机构公章鲜印);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委托人签定的房地产估价合同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报估价标的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观部门备案。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川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州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将在2006年适时对全省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略)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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