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实施日期】2004/09/02【颁布单位】川建房函[2004]309号

 

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达州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大竹县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请示》(达市建[2004]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以下简称305号令)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的所有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于国务院305号令。

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以下简称173号令),该办法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三、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分类评估结果不服,按照省政府173号令的规定,可申请分户评估,其分户评估仍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就补偿金额或安置房屋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国务院305号令和省政府173号令的规定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

此复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九日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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