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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规范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防止低价恶性竞争和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的情况及时报我厅。
(联系人:文代安 电话:028-8333778 传真:83335111)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校对、修正、审核、询问、评估、判断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专家库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全国或四川省资格)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标底、预算控制价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当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如投标人认为其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不予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预算控制价,重新招标。
当投标人的报价高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九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需设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评审时,标底仅作参考。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中标价不得高于标底,未设标底的,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三章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核
第十条 投标报价的审核
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报价要求、清单工程量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
1.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
2.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
3.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实质上未响应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报价的修正是指对实质性响应了要求的投标报价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专家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4.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
当投标报价或经修正的投标报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四章 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只对通过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评标专家对未通过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的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 评审内容
投标报价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总价的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总承包服务费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的评审、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以及规费和安全施工费的评审。
第十四条 规费和安全施工费的评审
规费和安全施工费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参与招标投标竞争。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是否按对其核定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及是否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安全施工费标准计取规费和安全施工费进行审核。
对未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施工费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 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不少于10种必须进行材料单价评审的主要材料(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投标人对必须进行评审的材料如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含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点或销售地点、规格、型号、供货数量、供货单价、供货时间)。
必须评审的主要材料的确定由招标人按该工程中每种材料的价值所占比重,按从大到小的顺序选定。
2、评标专家应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对其合理性及材料来源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对明确必须评审的某种材料所报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或低于该种材料各投标人所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10%时,评标专家应审核该投标人提供的该种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1)投标人未提供材料供应承诺证明;
(2)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
(3)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中的供货时间与施工时间不一致或供货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4)评标专家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
第十六条 总承包服务费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评审
评标专家应向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2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评标专家应向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低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单价1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评标专家应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施工费)低于计价定额20%或各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2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不少于25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并要求投标人提供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必须评审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的确定由招标人按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价值从大到小的顺序选定。
2、评标专家应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低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10%或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1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总价的评审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评审有无明显不均衡报价、有无漏项。对投标报价除规费、安全施工费外的投标总价低于各投标人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1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和判断。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
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应载明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低于成本竞标以及投标被拒绝的理由、有无明显的不均衡报价、漏项情况以及合同签署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并由评标专家签字。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得分分值的计算
评标专家应对通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计分
一、扣除规费、安全施工费后的总报价50分
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得50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分
对招标文件明确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分。最低的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为25除以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数量,小数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综合单价比最低综合单价每高1%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10分
扣除安全施工费后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得10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四、总承包服务费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报价3分
总承包服务费报价3分。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得3分。其余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0.15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五、材料单价12分
对招标文件明确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计分。最低的每项材料单价得分为12除以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数量,小数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单价比最低单价每高1%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第五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标"可行"、"不可行"的意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技术标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再次表决。其"可行"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按"不可行"作为结论。对技术标可行的投标人按第二十三条计算出的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侯选人。
第二十五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标报价计分应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得分汇总后,再按招标文件计分规则与设定技术标的得分相加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方案与工艺、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场地布置、工期及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进行评审计分。
综合评估法的分值分配中,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6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审责任
若通过评标专家评审,中标人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标企业进行处罚外,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评标专家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在评标工作档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年检中记录在案,一年中出现两次的,暂停其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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