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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
【颁发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 渝府发[2006]23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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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由原来的12个调整为8个,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 10.00元 二等 8.00元 三等 6.00元 四等 5.00元 五等 4.00元 六等 3.00元 七等 2.00元 八等 1.0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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