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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颁发日期】2006/03/27【颁布单位】 渝规审发[2006]16号  【失效日期】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

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

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 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类别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单位:车位)

出租车(单位:车位)

旅游车(单位:车位)

装卸货车

(单位:车位)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单位:车位)

备注

一区

二区

住宅

别墅

 

1

2

每个住宅区设置2~3个。

 

 

 

1. 别墅指住宅楼层不高于三层,户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的独立式或联排式住宅;

2.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性的住房,其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餐饮、娱乐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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