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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启动时限>>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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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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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拆迁期限申请时限>>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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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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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备案时限>>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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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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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拆迁合同备案时限>>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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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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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时限>>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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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安置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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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拆迁裁决起诉时限>>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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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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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在3月和9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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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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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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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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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期限>>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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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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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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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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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拆迁>>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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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诉讼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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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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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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